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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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权利。
1、在递交投标文件前,符合项目基本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是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2、将现场踏勘环节置于“报名”环节之前(设置报名环节,是否合法合规?在此姑且不论),有悖于招投标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规定。
3.潜在投标人对其自身市场行为和相关理解判断负责,若其不参加踏勘,可能对其投标竞争不利,这是投标人自身的“风险”,招标人不必强求。
另外,在此补充一句:若投标人不参加现场踏勘,相关现场踏勘的澄清答复,招标人还是应当书面发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年于建军节
2016-08-01 2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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