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怀疑评标结果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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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时,是可以直接要求评标委员会解释的。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在定稿评标报告之前,应首先向招标人汇报评标结果。如果招标人认为评标过程中评委没有对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的投标人进行询标,让其说明报价的缘由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进行解释。如招标人仍认为投标人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时,应该向该投标人询价,解释其理由。否则招标人有权不发出公示或中标通知书。上述工作和程序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汇报,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工作。
招标人之所以有上述权利,是因为招标人是项目的所有者、提出招标者、资金筹集者、 项目实施者、项目运营管理者,以及付息还贷者。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是招标人聘请咨询人员,受雇于招标人,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并负责评标的。其评标结果是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最后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这就是招标投标法授予招标人的权利!所以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不能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后才能进行低于成本询价!这是招标人份内之事。
最后同意“会飞的蜗牛”老师的意见:不能因评标委员会未进行对低报价的投标人询价,而重新组织招标。应该说服评标委员会对低报价的投标人进行询价。之后再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以及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8.06.
2016-08-06 15: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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