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guangli68
题目: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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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之规定,有效标不足三个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根据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如是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七部委十二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标后,因有效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当然,如果存在竞争性的话,也可以不否决,继续评审。
2016-09-27 1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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