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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如何处理?
作者:yijiang
题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如何处理?
MAIL:408583248@qq.com
IP地址:218.104.207.*


如题,请各位老师赐教

  发贴时间2016-08-29 17:15:32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此情形属于“评委未能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且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属于“评标无效”,“评标无效”势必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
        招标人也可视相关评审对其他投标人是否科学客观公正,是否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他中标候选人报价及方案等,是否与预期相吻合等,按序由其他中标候选人获得中标资格。
        可能有人会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就意味“合同成立”,但这不意味着“合同生效”,案例发生的情况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属于“招标人无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在此情况下有权采取“自我救济”或“行政及司法救济”措施。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6-08-30 23:03:54 
 ** 贴子回复

作者:yijiang
题目:多谢!请问徐老师,如果是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有没有可以直接应用的法律法规
MAIL:408583248@qq.com
IP地址:218.104.207.*





多谢!请问徐老师,如果是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有没有可以直接应用的法律法规
??






  发贴时间2016-08-31 18:36:17 
 ** 贴子回复

作者:yijiang
题目: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宣布无效吗??
MAIL:408583248@qq.com
IP地址:218.104.207.*




再请问下,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宣布无效吗??
如果原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已经为完成项目做了准备工作,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如要赔偿,由谁承担责任,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义务在评标委员后完成评标工作后,对评标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招标代理机构在这种事件中是否应承担管理责任??






  发贴时间2016-08-31 18:42:3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5.*




  发出中标通知后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这是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严重失职!由于已经发出中标通知,如果否定中标人中标,就意味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变中标结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段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指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采取否定中标人时,即应赔偿中标人失去招标项目造成的损失(投标时的损失和合同的利润损失)。在投标有效期内再重新组织评标并确定新的中标候选人,并从中确定中标人;由于采用否定中标人的做法损失过大,因此也可以采用在合同谈判时,改正未响应的某条实质性要求(涉及项目质量或项目进度或合同价格等)。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给予补偿。
  如果签订合同之前,通过谈判中标人不接受改正未响应的某条实质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以不接受招标条件为由,否定其中标资格。在这样的条件下招标人就不再承担改变中标结果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投标有效期内重新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人。
  如果采用修改投标条件措施时,请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应表明原中标合同价,更改投标条件增加的费用,以及合同总价。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8.31.






  发贴时间2016-08-31 19:58:2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5.*




  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评标出现严重失误时,首先应由招标代理承担经济责任,对外应由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过去有些看法认为:“招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临时机构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过问评标工作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招标工作(包括评标)的好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是有责任的。更有甚者提出评标错误只能由招标人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再由该部门提出改正,也就是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不能介入评标工作的。他们介入就会产生腐败,这是极其错误的看法!我个人认为,如果评标工作出现的问题(招标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无人负责!请别忘记,我国执行的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代表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包括招标投标和合同的实施)、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因此他是建设项目的提出者、投资者、拥有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因此招标人不承担评标好坏责任,而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而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不参与和不过问,只进行程序招标,已经使得招标工作进入了误区(对评标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如果这样发展下去,招标工作是堪忧的(也可能我在杞人忧天)!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核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法律和法规评标,否则应及时改正。决不能随意发出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
  以上就是我对评标结果要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法律的民事责任的原因!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8.31.






  发贴时间2016-08-31 22:34:07 
 ** 贴子回复

作者:yijiang
题目:再请教!
MAIL:408583248@qq.com
IP地址:218.104.207.*




谢谢唐老师的意见。再请问下,这样看来评标委员会在该事件中就完全没有责任了?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提出评标意见。本事件中所有评委都没有发现原中标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否决条款,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发贴时间2016-09-01 09:34:4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9.*




  你说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责任,但是这个组织不是一个部门,是一个临时组建的评标机构,提出评标报告后就解散了,只能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是说他的评标水平不高或有错误,以后不再请他承担评标任务而已。这样的责任承担和不承担有何区别!
  但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则不同了,必须在评标过程核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据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评标。如果违反时应及时改正,把问题消灭在提交评标报告之前。等到公示后或者发出中标通知后就晚了!那时招标人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就应承担失职责任!给招标工作带来不好弥补的损失!切切!你们出现的问题,就已经给招标工作带来极其被动的局面!教训太大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9.01.






  发贴时间2016-09-01 14:25:0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9.*




  你说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责任,但是这个组织不是一个部门,是一个临时组建的评标机构,提出评标报告后就解散了,只能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是说他的评标水平不高或有错误,以后不再请他承担评标任务而已。这样的责任承担和不承担有何区别!
  但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则不同了,必须在评标过程核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据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评标。如果违反时应及时改正,把问题消灭在提交评标报告之前。等到公示后或者发出中标通知后就晚了!那时招标人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就应承担失职责任!给招标工作带来不好弥补的损失!切切!你们出现的问题,就已经给招标工作带来极其被动的局面!教训太大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9.01.






  发贴时间2016-09-01 14:25:03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补充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我对唐老师的答复,有不同意见,分析如下: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至少,本案例是符合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即:评标委员会未能按照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这就是我在以前的答复“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的依据。
        2、在政府采购各种采购方式中,发出《中标(成交)公示》的同时,采购人就可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我个人认为: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关制定和颁布单位,在做政府采购制度顶层设计时,肯定会考虑到“发出通知书”之后可能发生的不测情况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之所以制定颁布这样规定,是有诸如“合同法”等法律,作为特别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依据的。
      结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若发生了违法违规的情形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或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中标无效或合同不予生效。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9.4






  发贴时间2016-09-04 20:38:0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8.*




  我同意你的意见。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处理。这是评标委员会的失职,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又未能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修正其错误。因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负责任的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的用合同无效处理了!对中标人来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段之规定,即改变中标结果!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处理完毕后才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最后补充说明:“由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责任,造成中标无效(合同未签订),给中标人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9.05.






  发贴时间2016-09-05 1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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