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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电子招投标系统数据提供出错,重新评标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pjztb1
题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数据提供出错,重新评标有法律依据吗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工程招标中,应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越来越多,由于系统数据提供出错,导致评标结果不同,请问责任在哪方,提出重新评标有法律依据吗?

  发贴时间2016-09-02 16:37:2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数据错误其评标结果应纠正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3.*




  此问题多日无人回答,本人又对电子招标生疏,因此只能在此发表拙见。本人认为无论电子招标还是非电子招标,由于依据招标文件中数据错误评出的评标结果,都应认为中标结果无效,并对投标人进行必要赔偿后终止招标,再重新招标!其责任不在评标委员会,即使是评标委员会的错误,因评委会是临时组建的机构,评标结束后解散了,责任也无法追究。但是主要责任应是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而招标人也应承担失职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是由招标人委托的,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及招标的主要工作和程序,是要经过招标人批准才可以发放和进行,因此其招标数据有误就应在审核中或者在开标前通过澄清纠正纠正。而在评标结果出炉后才发现,所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是有责任的。如果在评标过程发现数据错误时,投标人已经按错误数据投了标,因此无法纠正错误,只能终止招标。所以这里无重新评标的问题。
  一定注意,评标结果有误要在公示之前,最晚也应在发出招标通知书之前,终止招标。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中标结果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段之规定,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9.09.






  发贴时间2016-09-09 10:10:14 
 ** 贴子回复

作者:pjztb1
题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数据提供出错,重新评标有法律依据吗 2
MAIL:pjzfcgzx@163.com
IP地址:220.191.229.*




谢谢专家意见。关于招标文件数据错误时,专家所提意见表示赞成。问题是服务平台系统提供的数据错误的情况,比如,建造师有在建工程,而系统显示没有。又比如,信用分数系统显示与实际不符,或者空白。总之,并非代理,也非招标人的原因,而是电子招投标系统(服务或交易系统)问题,碰到如此情况,当如何处置?





  发贴时间2016-09-12 09:20:4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文件数据错误其评标结果应纠正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2.*




  原则上讲不是投标人的问题,就是招标代理机构或是招标人的问题。而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比如系统未显示“建造师有在建项目的问题”,投标人就不会在投标文件中反映,也因此不能否定其投标,这个责任当然要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其责任!由于系统未反应,作为招标人应承担起其主要责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9.14






  发贴时间2016-09-14 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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