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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补遗书的发出时间
作者:水骆驼
题目:补遗书的发出时间
MAIL:wxg_cctv10@126.com
IP地址:61.185.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应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但如果投标截止期15日以后发出补遗书,重新招标显然不可取。晚生理解,应从发出补遗书之日起顺延15日为新的投标截止期。理解是否正确?有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条文支持?

请各位老师指教!

  发贴时间2008-08-19 17:24:21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回复
MAIL:guest
IP地址:58.18.165.*




实际操作中,由于招标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大多难以审查完成,许多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导致很多疏漏,而要全面理解设计图纸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要求截止期15日前发出补遗书,尤其对清单进行修正较难,因此,现在许多招标都将时间改为7日





  发贴时间2008-08-20 00:49:53 
 ** 贴子回复

作者:水骆驼
题目:补遗书的发出时间2
MAIL:wxg_cctv10@126.com
IP地址:61.185.250.*




请问
(1)即便是截止时间修改为7日,那7日内再发出补遗书,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是否需要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制定,15天充分考虑到9年以前的交通、通讯状况,而与现在交通、通讯状况相比时间过长,但仍需给投标人留下充足的最终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这方面有无法规性的修订?具体是那个文件或法规?






  发贴时间2008-08-20 09:32:31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回复
MAIL:guest
IP地址:219.133.206.*




1、如果7日内再发出补遗书,一般要顺延,但是,也带来相应后果,作为旁观者,出现这种情况后,我的评价就是要么招标准备不充分,要么招标实操水平太差。
2、暂没有,个别省市的习惯做法。






  发贴时间2008-08-21 23:55:25 
 ** 贴子回复

作者:水骆驼
题目:谢谢
MAIL:wxg_cctv10@126.com
IP地址:61.185.250.*




非常感谢





  发贴时间2008-08-22 08:24:10 
 ** 贴子回复

作者:贾革续
题目:答复
MAIL:rockfill@sina.com
IP地址:202.118.74.*




 为啥我的回复贴不上去?郁闷中





  发贴时间2008-08-24 07:51:35 
 ** 贴子回复

作者:贾革续
题目:答复
MAIL:rockfill@sina.com
IP地址:202.118.74.*




  标法23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从法律措辞的效力看,应当-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应在投标截至日前15日之后发布补遗书,也不能顺延投标截至日。补遗书中的问题,留至评标过程或合同谈判时解决。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 08-08-19






  发贴时间2008-08-24 07:56:10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请教贾老师
MAIL:guest
IP地址:61.185.250.*




贾老师,在实际招标活动中,前期招标活动准备时间短,编制文件时有错误发生,而特别是行政长官意志、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等因素严重影响15天前发出补遗书。

请问除了标法23条,其他法律、法规有无此方面降低15天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制定,15天充分考虑到9年以前的交通、通讯状况,而与现在交通、通讯状况相比时间绰绰有余,从这个角度能否变通?






  发贴时间2008-08-25 10:39:28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补遗书发出的时间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123.116.131.*




  我完全同意贾老师的意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因为他是国家大法。虽然目前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已经有较大的进步,要改也得修改招标投标法时解决。编制《招标投标法》时之所以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主要是因为给投标人一个充裕时间,以便修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人的补遗通知。因此也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把工作往前赶,千万不要挤压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我认为任何一个招标文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来不及修改时,就带着这些问题评标或定标。正如贾老师讲的,确定中标人后通过合同谈判或合同执行期的变更去解决。你提到的“行政长官意志或设计变更等因素都是可以用上述办法解决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8.26.






  发贴时间2008-08-26 16:01:2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对唐先生回复的一些感想
MAIL:guest
IP地址:218.18.190.*




1、唐先生回复的第1段,我比较赞同。确实,招标过程中,宁愿延长截标时间,也不能压缩投标人的时间。
2、唐先生回复的第2段,我不感苟同。主要是因为招标实施过程中,如果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来不及修改,就带着问题评标或定标,这会埋下很大隐患。作为一名招标从业人员,曾主持过许多项目招标,目前投标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只要招标文件存在一点漏洞,投标人尤其是非中标候选人,就觉得是一个机会,去向监察或监管部门投诉,期望重新进行招标,如果招标文件存在的漏洞可能影响评标结论,那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标作废。因此,为减少招标风险,我们一般宁愿延长截标时间,也决不允许带着问题评标或定标。






  发贴时间2008-08-26 22:50:02 
 ** 贴子回复

作者:水骆驼
题目:再次请教
MAIL:wxg_cctv10@126.com
IP地址:61.185.250.*




请问各位老师: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后,发出补遗书,所有投标单位也回函确认收到补遗书。
    我个人觉得,招投标双方均向对方出具了有法律约束的书面文件(补遗书、确认收到补遗书回函),根据法律上的“事实原则”,投标人接受招标人发出的此补遗书应是真实的意思表述,故应认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后发出的补遗书有效,对双方均存在约束力,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评标依据。
    在此过程中招标人应当承担,违反招标法在投标文件截止15日后发出补遗书的责任,但招标结果应认为真实、有效。
    2、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后发出补遗书,仅有部分投标单位也回函确认收到补遗书。此时15日之后发出补遗书应具备对所有投标人的约束,且不能作为评标依据,招标人应承担因15日之后发出补遗书对所有投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评标结果仍应认定真实、有效。
    个人见解,请各位指教,谢谢。






  发贴时间2008-08-28 09:19:29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关于补遗书发出的时间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123.119.234.*




  我在上一个条目中讲的“任何一个招标文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来不及修改时,就带着这些问题评标或定标。”只是指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足和疏漏,不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比如(1)图纸中的项目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不一致,图纸中没有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有,只能先按工程量清单报价,待合同执行时通过变更解决;又如(2)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对某项目的技术标准过低,应提高该项目的技术标准,由于来不及修改,待合同执行时通过变更方式解决;又比如(3)投标人须知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最少包括的内容和编排程序,违反者按废标处理。而投标人在投标内容上满足要求,只是编排程序上不符合要求。照理说不应有上述废标处理的规定,既然有就得执行,否则就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了等等,以上问题不胜枚举,都会在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我也说过十全十美的招标文件是不存在,不是有这样的问题,就是存在那个问题。这些问题投标人是不会提出投诉,如果投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可以不予理睬的。高水平的行政监督部门,也不会受理的。如果接受上述投诉而重新招标的话,正常的招标程序是很难进行的。
  本人已经退休多年,对当前招标工作已经不十分了解,可能现在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都能编出“十全十美”的招标文件了。我这才是“杞人忧天”了。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8.26.






  发贴时间2008-08-28 16:04:43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对唐先生回复的一些感想”的一些浅见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49.*




对上文题为“对唐先生回复的一些感想”的第二段观点 2、唐先生回复的第2段,我不感苟同。主要是因为……也决不允许带着问题评标或定标,我的观点如下:
深入探讨唐先生与上述观点的差异,最终落在一个管理观点上――即如何正确对待和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这里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的观点问题。
    基于现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招标人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常凌驾于投标人之上,力求自己零风险,而将所有风险推给投标人承担。这种做法,不但有悖公平自愿的合同原则,而且最终伤害的是自己的根本利益。假设一个极端场景:今天下午开标,上午突然发现了一个原则错误,开标推迟20天,众多不远万里来的投标代表们作何感想?作何反应?或者不陪你玩了,我干别的项目去,但是招标人要赔偿我一切投入,包括编制标书的费用补偿(一个好投标人被招标人的水平吓跑了);或者苦于没有其他项目机会,虽然感觉没面子,但是还是同意拖延,但出了补偿我相应增加的投标成本外,还有提高投标报价,因为知道了招标人管理水平低,项目施工期间风险大(一个好投标人变得物美价不廉了);甚至磨刀霍霍,产生了“低报价中标,高索赔盈利”的恶性思路(一个好投标人被招标人的水平诱导坏了).
  时间有限,不拓展交流了.总之,这个问题的本质,应该是招标人如何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或者是招标人招标工作质量的问题,这是招标人的风险,只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才是最有能力对这个风险进行控制的一方.通过延长的方法推给投标人,不公平不聪明.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 08-08-28






  发贴时间2008-08-28 17:19:50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感想回复
MAIL:guest
IP地址:58.18.165.*




作为1名公路行业的投标人,我们所希望的招标文件是尽可能完善,如果有疏漏,尽量应在开标前修改、调整,不然一旦中标,和业主的谈判就有得忙了,你说要这样理解,他说要那样理解,很难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是承包人熬不过业主,谁叫我们是弱势群体。
至于清单疏漏问题,在公路行业按交通部的规定,现在提供的都是不可修改的电子版(除单价位置外),你填入单价,即可自动汇总出报价;涉及图纸疏漏,那只能按变更原则处理啦。
如果是技术标准问题,那就必须在开标前修改,否则,投标时是二级路,施工是高速,如果事先不修改,即使投标了又有什么用呢,所有报价还不是要重新来过,那不是闹笑话吗?
至于投标文件内容齐全,但编排程序与文件不符,这种情况下,一般就看评标委员会怎么处理了。有些专家要求严,只要漏了1个小签,也可能将第1名废了,我们就亲身经历过,冤枉啊;但有些专家会将这些问题列出来,再由评标委员会共同审议并征询业主意见,这样显得比较人性化。






  发贴时间2008-08-28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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