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对唐先生回复的一些感想”的一些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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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文题为“对唐先生回复的一些感想”的第二段观点 2、唐先生回复的第2段,我不感苟同。主要是因为……也决不允许带着问题评标或定标,我的观点如下:
深入探讨唐先生与上述观点的差异,最终落在一个管理观点上――即如何正确对待和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这里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的观点问题。
基于现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招标人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常凌驾于投标人之上,力求自己零风险,而将所有风险推给投标人承担。这种做法,不但有悖公平自愿的合同原则,而且最终伤害的是自己的根本利益。假设一个极端场景:今天下午开标,上午突然发现了一个原则错误,开标推迟20天,众多不远万里来的投标代表们作何感想?作何反应?或者不陪你玩了,我干别的项目去,但是招标人要赔偿我一切投入,包括编制标书的费用补偿(一个好投标人被招标人的水平吓跑了);或者苦于没有其他项目机会,虽然感觉没面子,但是还是同意拖延,但出了补偿我相应增加的投标成本外,还有提高投标报价,因为知道了招标人管理水平低,项目施工期间风险大(一个好投标人变得物美价不廉了);甚至磨刀霍霍,产生了“低报价中标,高索赔盈利”的恶性思路(一个好投标人被招标人的水平诱导坏了).
时间有限,不拓展交流了.总之,这个问题的本质,应该是招标人如何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或者是招标人招标工作质量的问题,这是招标人的风险,只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才是最有能力对这个风险进行控制的一方.通过延长的方法推给投标人,不公平不聪明.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 08-08-28
2008-08-28 17: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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