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宪
题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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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时间,不应把开标时间设为待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投标准备时间。如果招标人不明确开标时间,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有可能对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无论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都应依法明确开标时间。如招标项目因故需要变更开标时间,招标人可以遵照相关法规规定,以招标公告变更以及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另行发布开标时间变更通知。
2016-10-11 1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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