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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疑问
作者:Trevor
题目: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疑问
MAIL:543432747.com
IP地址:14.23.107.*


如果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延长投标有效期进行补救,但必须得到投标人同意。
若部分投标人同意(同意的投标人数量达到3家以上),部分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是应该以招标失败处理,还是以什么原因让招标工作继续进行呢?

  发贴时间2016-10-18 11:01:12 
 ** 贴子回复

作者:Trevor
题目:如题
MAIL:543432747.com
IP地址:14.23.107.*




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第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货物招投标办法,是否也适用于施工等招投标中呢?






  发贴时间2016-10-18 11:06:4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不足3家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54.*




  这个问题提的好,本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是值得商榷的。不能认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就是招标失败”,如果对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1家或2家投标人的投标,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而其投标价格合理,就应该认为是有效投标,并进行评标。如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定这样的投标是对这样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另外在这样的情况下重新招标就意味着原招标程序已经终止,因此给合格的、有效的投标人造成的损失,是应给予经济上补偿的。本人也在各种场合提出过应当修改这条规定,但是本人力量有限,一值还再保留此规定,本人在此呼吁应取消这样的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0.27.






  发贴时间2016-10-27 15: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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