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不足3家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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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的好,本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是值得商榷的。不能认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就是招标失败”,如果对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1家或2家投标人的投标,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而其投标价格合理,就应该认为是有效投标,并进行评标。如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定这样的投标是对这样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另外在这样的情况下重新招标就意味着原招标程序已经终止,因此给合格的、有效的投标人造成的损失,是应给予经济上补偿的。本人也在各种场合提出过应当修改这条规定,但是本人力量有限,一值还再保留此规定,本人在此呼吁应取消这样的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0.27.
2016-10-27 15: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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