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超过投标有限期的处理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0.*
|
|
招标投标工作规定投标有效期的目的有二:
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是告知投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估价投标项目物价水平等因素,使其准确确定投标价格;
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也是用于约束招标人自己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间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协议书等全部招标工作。
依据上述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自身能力和项目开发总工期,确定合理的投标有效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即期限已过,投标条件已经变化,也就意味着招标工作已经结束。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应退还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补偿给予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投标工作人员的旅差费等)。完善处理上述工作后,再重新招标。
作为有经验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随时评估在投标有效期是否能完成招标工作,如果已经做不到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通知,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时,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该投标人投标无效,并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意延长的投标人的投标继续有效。给中标人造成的物价等损失应予补偿在合同价格之中。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1.14.
2016-11-14 11:2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