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第二次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时可否采用直接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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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段之规定,属于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既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选择承包人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所以选择直接谈判方式也是合法的。
建议:既然进行了第二次招标,虽然只有1家或2家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是所有投标人是不知道有几家投标人投标的情况下投标,因此这也是有竞争性的投标。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为好!这样选择投标人既能获得有实力和能力的承包人,也能得到经济的标。比直接谈判方式公正合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1.15.
2016-11-15 10: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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