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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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具体方式可为: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在产权转让公告(20个工作日)内征集受让方,且产出了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如果因该转让行为,造成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清产核资业务。
若国有企业开展合作经营,不涉及国有资产发生属性变化或减少的,可以不采用竞争方式实现合作。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年1月9日
2017-01-09 15: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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