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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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网友:
我个人意见是不赞成这样做。
第一、按照招投标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投标报价只能是唯一的(允许备选方案投标的除外,且即使允许备选方案投标,那也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方案是可以考虑的);
第二、不知道你所描述的案例采用何种评标方法?但不管是哪一种评标方法,都是对各投标人优势和劣势进行全面地评估和权衡,比如:表面上看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价格对中标与否起到了非常巨大作用,但之前的相关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就不占优势,在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其劣势可能就更加明显。
第三、凡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应当被平等对待,不应因企业规模大小、合法的税费高低等,歧视或排除潜在投标人;且依法纳税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
另外,还会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投标人技术、能力的不同,具备相关投入物的替代加工或施工能力,其相关可抵扣的进项税也可能不同于其他投标人的,这对成本水平的高低影响还是需要考虑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12.13
2016-12-13 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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