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强烈建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增加招标师
作者:ejdjy
题目:强烈建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增加招标师
MAIL:PIAO654321@SINA.COM
IP地址:1.86.243.*


建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增加招标师

强烈建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增加招标师,将招标师纳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理由如下:
一、保留招标师有充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由此可见,国家已经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招投标活动需要专业技术力量来从事,而招标师就是适应该需要的专业人才。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招标师是依据该条行政法规设置的,是有法可循的职业资格。虽然国务院为了简政放权以文件的形式取消了招标师的行政许可,但并不影响招标师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存在。
二、保留招标师职业资格对规范招投标行业,提高招投标质量,促进反腐倡廉具有重大作用
1、设立统一规范招标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利于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价值 。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标投标行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已通过考试的招标师已经有数万人。 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确立了招标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法定价值,提升了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吸引力、约束力和责任感;同时,创建了完整的招标专业知识体系和资格能力标准,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及其任职、考核提供了系统、科学的依据。这必将有效激励和鞭策招标从业人员不断学习、约束和规范个人的招标行为,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积极性。 因此,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正是能够将市场主体信用责任、从业人员的信用责任、与职业资格相结合,将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制约与自我约束相结合,构建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自律规范机制。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奠定了科学有效的基础。
2、建立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是接轨国际规则的需要。国际规则和惯例为我国建立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英美和欧洲国家大多数建立了招标采购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认证体系。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的招标采购人员都通过专业机构严格的资格培训和考试认证,才能上岗任职。同时,中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随着《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和政府采购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招标投标活动也将日益融入国际化轨道。这就需要我国按照国内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借鉴国际规则和惯例的要求,保留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3、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还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是我国腐败的重灾区。而招投标环节又是重中之重。招标项目涉及金额时常是数千万上亿,对招标人员专业水平、政治素质要求都很高,如果没有一个基本的水平评价和素质保证,国家巨额资金使用安全难以保证。
综上所述,连保安员都保留了职业资格,难道随时主持上亿项目发包的招标师还不能保留一个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何况招标师以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准入类的执业资格,现在连个水平类的职业资格都不配吗?何况《招投标法》和《条例》现在还尚未修改,故强烈建议建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增加招标师,可以归入水平类。

一个关注国家招投标发展的公民

  发贴时间2016-12-19 20:28:51 
 ** 贴子回复

作者:zbszc
题目:招标师危矣
MAIL:499756291@qq.com
IP地址:223.21.93.*




如果是建设部的招标师肯定就保住了,建设部职业资格数量没降反而增加了,造价员取消了又要增加二级造价师,建设部领导就是给力。





  发贴时间2016-12-19 23:19:43 
 ** 贴子回复

作者:amlia002
题目:呼吁中招协留住招标师
MAIL:amlia002@163.com
IP地址:221.195.40.*




唉,咱们在这个地方发议论没有什么用,恐怕中招协也不起什么作用。





  发贴时间2016-12-20 15:55:06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