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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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提的很好,我把本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关系的理解发表如下看法:
1.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为案例,只要属于土木建筑工程都适用。比如国际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适用于工民建、公路、桥梁、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
2.通用合同条款主要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发包人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解释和协调合同当事人的关系。这些构成标准通用合同条款。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全文纳入,一字也不能修改。各国、各行业的标准施工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都作了上述规定,只能由制定标准合同条件的部门阶段性的修改,并逐步完善。比如FIDIC条款和九部委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是结合工程所在国、所在地、行业特点和工程本身等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说明、修正、增补、和删减的,即为专用合同条款。其条款号与通用合同条款号一致,如果通用合同条款无需说明、修正、增补、和删减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就无此款号,因此专用合同条款号是不连续的、间断的。
4.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合在一起,才是指某一特定国家、地区和特定工程的具体、完整的合同条款。两条款一旦出现矛盾和不一致时,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优先解释。
5.使用通用合同条款的优越性。
(1)简化了招标程序和招标投标文件。
(2)通过广泛和反复使用,以及不断完善和修改,使得合同中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达到了总体平衡,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履约不佳、增加成本以及合同双方缺乏信任,引起争端。
(3)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反复分析和运用,评估风险,以及可能获得的利益,从而使得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好合同概算、标底,以及投标人编制合理的投标价格。
(4)使用标准合同条款可以吸引更多有经验的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可以获得满意的承包人。
(5)使用标准合同条款可以约束合同双方和监理工程师行为,为顺利实施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
(6)标准合同条款的广泛使用,为培训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行业人员提供一个稳定的依据,并避免使他们不得不按照不断变化的合同条件去工作。
结合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是的,一字不改,全文纳入。国际上通用合同条款任何一条都可以依据工程所在国、所在地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是我国不行,只能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其原因是:如果可以修改时“合同条款就成了不平等条约了。招投标领域最弱势群体(投标人或承包人)的利益是无法保证的”。
2.不同的招标项目应有不同的标准通用合同条款。如工程、货物采购、服务、科研等不同项目。我认为土木工程就可以制定一个,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就够了,无需由各部委都做自己的一套。我们已经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近四十年,《招标投标法》也已颁布17年,不应再限制对通用合同条款只进行补充和细化,应允许通过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了!
3.如果熟悉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也允许用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招标人也不会要求变更通用合同条款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3.06.
2017-03-06 17: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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