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s123 题目:如何理解“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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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017年0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请问:这里所指的“专业人员”怎么界定?既然招标无需招标职业资格证,那么这里所指的“专业人员”是否就是其他部委的类似执业资格证(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还是目前全国各地自行培训的招标代理从业证?甚至是无需任何证件?
感觉有点一团雾水。
问题2:国务院令(第676号)删去第七十八条对招标从业人员的罚则条款。
请问:今后对招标从业人员的处罚依据是什么?难道无需担责了吗?
感觉修改后的条例罚则不完整。
2017-03-23 09:1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