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理解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123.119.252.*
|
|
为便于讨论,本人又重新学习法律法规。但是已经离开一线多年,许多新规已经不再接触,因此本人的看法已经陈旧,只能供参考,并希指正!
颁布《招标投标法》的目的就是规范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按理说有上述那么多好处,所有项目(工程和工程服务、采购货物、科研、服务等)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手段择优选择承包人、供货商和制造商等。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询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所以只要采用竞争手段达到上述目的,就是最好的方法。
当时编制《招标投标法》时重点放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因此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就必须依法进行招标。而且只能选择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允许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以防出现不竞争就直接指定承包人、供货商或制造商。而《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适用范围是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也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所以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从《招标投标法》具体条文上看,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强制性规定可以灵活掌握。
结合你的问题看法如下:
(1)你指哪些项目,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不采用招标方式,就无需遵循《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但是如果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就必须遵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强制性规定可以灵活掌握。
(2)你提到项目虽然是属于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就属于《招标投标法》的范围。
(3)如果不采用招标方式,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就可以不遵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范围。
(4)本人上述已经提到不论项目资金性质,如非固定资产投资,只要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就必须遵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5)现在国人有一种倾向,能不采用招标的,就尽量不采用招标和投标,能规避就规避。招标投标活动在某些人的眼里,已经成了误区和恶魔!正确的做法是,能采用招标的,应尽量采用,他可以使得招标人获得有实力、有能力、有经验的承包人,并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当然这不能怪招标人,怪在从事招标投标行业的从业人员,错误的使用招标投标方法的结果!更有甚者提出取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奇谈怪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并指正!
唐广庆于2017.04.09.
2017-04-09 11:08: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