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kz 题目:3家投标人报价系数均下浮0%,可否认定视为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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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同行及老师解答:
2017年4月11日,工程建设公司招标中心在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标会议室,组织召开了“路桥公司海拉尔油田道路工程车辆作业服务(一标段、二标段)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会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3家。
招标文件商务报价要求:投标报价(70分),设置最高限价(元/月),具体见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为0-10%之间。
1.投标人报价时,只能对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整体按比例变动,最高限价为固定价格,不允许做任何变动,否则投标报价得0分。
2.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否则为无效标;等于最高限价的,得基础分50分;低于最高限价的,每整体下浮1%,在基础分上加2分,加至70分为止。
招标项目组织者在唱完3家标书的商务报价后,发现3家投标报价都下浮0%,即没有下浮,按招标文件要求下浮0%,得50份,没有异议,但3家报标人报价均下浮0%,该项目为公开招标,招标人认为如不下浮到10%,中标的希望不大,怀疑该项目投标人有串标嫌疑。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条例》解释:除国家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招标外,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则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特殊表现。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等。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投标报价的条件下,不同投标人的报价的规律性差异只有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2次解释,评委会讨论后,最终认定不是串标行为,在否决一家报标文件后,并推荐2家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认为,一是投标报价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应视为串标;二是3家报标人投标报价均下浮0%,无法体现竞争性,也应否决所有投标;三是如果该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价格也应降下来一些,综上所述,招标人认为评委应否决本次投标,但评委会坚持不视为串标,且没有否决所有投标。
请问,评委的做法是否尽到履职义务,该做法是否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如违反规定,招标人如何纠正。
请各位同行老师予以解答。谢谢
冯克增
2017.4.12
2017-04-12 20:2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