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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3家投标人报价系数均下浮0%,可否认定视为串标行为?
作者:fengkz
题目:3家投标人报价系数均下浮0%,可否认定视为串标行为?
MAIL:fengkz@cnpc.com.cn
IP地址:222.170.90.*


请各位同行及老师解答:
    2017年4月11日,工程建设公司招标中心在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标会议室,组织召开了“路桥公司海拉尔油田道路工程车辆作业服务(一标段、二标段)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会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3家。
    招标文件商务报价要求:投标报价(70分),设置最高限价(元/月),具体见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为0-10%之间。
1.投标人报价时,只能对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整体按比例变动,最高限价为固定价格,不允许做任何变动,否则投标报价得0分。
2.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否则为无效标;等于最高限价的,得基础分50分;低于最高限价的,每整体下浮1%,在基础分上加2分,加至70分为止。
    招标项目组织者在唱完3家标书的商务报价后,发现3家投标报价都下浮0%,即没有下浮,按招标文件要求下浮0%,得50份,没有异议,但3家报标人报价均下浮0%,该项目为公开招标,招标人认为如不下浮到10%,中标的希望不大,怀疑该项目投标人有串标嫌疑。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条例》解释:除国家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招标外,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则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特殊表现。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等。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投标报价的条件下,不同投标人的报价的规律性差异只有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2次解释,评委会讨论后,最终认定不是串标行为,在否决一家报标文件后,并推荐2家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认为,一是投标报价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应视为串标;二是3家报标人投标报价均下浮0%,无法体现竞争性,也应否决所有投标;三是如果该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价格也应降下来一些,综上所述,招标人认为评委应否决本次投标,但评委会坚持不视为串标,且没有否决所有投标。
    请问,评委的做法是否尽到履职义务,该做法是否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如违反规定,招标人如何纠正。
    请各位同行老师予以解答。谢谢

                           冯克增
                          2017.4.12         

  发贴时间2017-04-12 20:21:51 
 ** 贴子回复

作者:ctba.org
题目:ctba.org
MAIL:ctba@ctba.org
IP地址:220.178.82.*




根据文中所诉,本项目存在如下问题:
1、3家投标报价,不符合逻辑,可能存在名单外泄,应从招标代理、采购人内部是否泄密查起。
2、评审过程中,只有两家符合要求,而评审委员会未作出否决所有投标的判定,评审委员会显然没有与招标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一、招标人认为,一是投标报价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应视为串标;
很可惜,《条例》本身的执行程度低的可怜,如同如何界定“低于个别成本”,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无法判定存在围标串标,没有强硬的证据进行支持。建议仔细核查三家投标人报价明细表,不能单从总价来进行判定,站不稳。

二、3家报标人投标报价均下浮0%,无法体现竞争性,也应否决所有投标
无相关法律支持上述观点。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或者废止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在出现两家评审情况时,可左可右的路口,发生了招标人现在不希望看到的结果,文中没有详细描述为何没有判定两家不具备竞争力,实际上此权限归评审委员会,可能存在现场沟通不畅。

三、如果该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价格也应降下来一些
“竞争性谈判”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一种,文中已经给出公开招标的前提。根据猜测,本项目已经到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存在规避招标的嫌疑。另,竞争性谈判虽然采用两轮报价,但本项目招标失败,主要原因是商务分过高(70%),计算过于简单,名单可能出现泄漏。即便采用竞争性谈判,依据本文中发生情况,二次报价时,仍然难以防范高价中标。

针对本项目的建议:
1、严格审查3家投标报价,即使其中有1家已经被废标,查实是否报价明细存在异常一致,作为围标串标的证据。但由于围标串标涉嫌违法且广泛存在,查证难度高,不建议采用,除非对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各方均有能力承担。
2、严格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如果存在,组织复评废标,而后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在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审报告情况下(根据文中猜测)并已经进行公示,不建议推倒重来,首先违法,其次容易造成投标人质疑、投诉。不要用错误的手段来纠正错误的结果,会适得其反。






  发贴时间2017-04-13 10:45:01 
 ** 贴子回复

作者:ctba.org
题目:补充
MAIL:ctba@ctba.org
IP地址:220.178.82.*




对“3、在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审报告情况下(根据文中猜测)并已经进行公示,不建议推倒重来,首先违法,其次容易造成投标人质疑、投诉。不要用错误的手段来纠正错误的结果,会适得其反。”的解释。
自己看了下,可能表述有歧义。意思是,当时没有选择否决所有投标,现在也不建议重新组织复议去否决所有投标。最好是找投标文件瑕疵,根据建议2操作。






  发贴时间2017-04-13 10:53:26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3家投标人报价系数均下浮0%可否认定串标行为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123.122.22.*




  既然你们招标设置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报价等于和低于“最高投标限价”都是有效标,不能因此视为串标而否定其投标。从你的案例可以看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弊端多么明显。这是教训,建议以后不要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错误条款造成的!从而可以看出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是误区。我认为如果甲投标人不下浮,乙投标人下浮5%,丙投标人下浮10%时倒真有可能串标,这是事先商量好的报价,是为保投标人丙中标,共同采用的措施。因此本人认为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是为投标人串标开了绿灯!
  结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未违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不能认为3家投标人投标价格不下浮,就没有竞争。竞争不是在开标之后,而是在投标截止之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并指正!
                                        唐广庆于2017.04.14.






  发贴时间2017-04-16 10:21:43 
 ** 贴子回复

作者:fengkz
题目:关于3家投标人报价系数均下浮0%可否认定串标行为的问题
MAIL:fengkz@cnpc.com.cn
IP地址:222.170.90.*




非常感谢两位老师的指点!
还有一事请教:
    如果还设定最高价限价,报价结算下浮0-10%有效,如果8家投标人下浮都为2%,可否认定其串标?实践中也发生此类事项。第一次招标,投标人的报价全部下浮10%,因其它原因导致招标失败,进行第二次招标,投标人此次报价全部下浮2%,与第一次投标报价结算相差40近多万元。此行为可否视为串标而否决全部投标呢?麻烦老师予以指导!谢谢!冯克增2017.4.17
                        






  发贴时间2017-04-17 19:24:57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多家投标人报价系数均下浮相同百分比可否认定串标行为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114.252.31.*




  8家两次相同项目投标竟报价系数均下浮相同,可以肯定为串标行为!这件事情使我震惊!因为有8家一起串标,真不敢想象,明目张胆的违法!这件事情一定向你们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进行调查!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并指正!
                                    唐广庆于2017.04.18.






  发贴时间2017-04-18 17:21:58 
 ** 贴子回复

作者:海军司马
题目:个人意见
MAIL:444855043@qq.com
IP地址:14.116.141.*




第一起,3家投标。报价下浮0%,怀疑串通一一有道理,但你无证据,不能主观确定。
一一没有证据证明串通,就3家,都选0%,我主观认为是有可能,所以我评标我不会认为完全符合【异常一致】,肯定是继续评,这个是专家权力。
一一开标有三家,肯定进入评标,只有两家合格。是否有竞争性,这个是专家主观认定
一一既然是公开招标,有专家评标组。专家是按文件评审。招标人不能指使专家接受意见。
根据我评标经验,一般认为无竞争性,但如果甲方意见继续(如实际已经施工、如谁中都无谓,事情很麻烦必须有结果),如标额不大,那确定一家。反之本次废标
专家不听甲方意见的。要么专家被人收卖。要么甲方趾高气扬,专家针对甲方独立行使权力执意按文件评定






  发贴时间2018-08-30 16:09:02 
 ** 贴子回复

作者:海军司马
题目:个人意见
MAIL:444855043@qq.com
IP地址:14.116.141.*




第二起
1第一次下浮10%,不能认定,因为下浮到底线,得分最高。
2.第二次下浮2%,可以认定异常一致,废标

如果一个大型公司自己的标,乱成这个样子,甲方得好好反省了






  发贴时间2018-08-30 16: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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