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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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招标初期,以及颁布《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均未对项目经理有特殊要求。不知何时开始对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规定越来越细。如在投标文件中指明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期间不能有其他在建项目;如招标公告发布后“报名”时必须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到场购买招标文件;又如开标时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参加会议;项目经理在投标期间和合同执行期不得更换等等。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设想一下按其上述规定,项目经理从购买招标文件开始到签订合同为止,一般2至4个月,大型工程6至8个月。这么长的时间,项目经理只能钉在投标项目上,是人才的浪费。某部规定项目经理不能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这是指合同执行期,现在确把这个规定移植到项目的投标阶段。
我认为之所以无需作上述规定,因为项目管理的惯例是任何阶段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招标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要求投标人或承包人及时更换,并且经其同意后到任。
结合你的问题。如果我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可以更换的。不用担心,更何况是在资格预审阶段。但是你是弱势群体,所以应注意。更换之前一定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意。更换后的人,其资历比其前任高或相当。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22.
2017-04-22 09: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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