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制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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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早期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确定,都是依据业绩。当时没有规定企业的资质条件。在我国各部委自定各行业资质条件时,本人已经退休。在参加各种文件制定时,作为顾问专家我持反对意见,但是都未接受。现在为止本人仍在反对。我认为资质条件的设定是为我国各行业进行垄断开了绿灯!以土木建筑工程为例,市政、工民建、公路、铁路、桥梁、石油、冶金、水利、水电等等都有自己行业的资质条件,把其他行业土木建筑企业均排斥在外。所以我国应该早日取消资质条件。
应以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比如招标项目为100层住宅楼,资格条件定为做过60层以上住宅楼。也就是说做过60层以上住宅楼就合格,不足就不合格。比如城市园林绿化招标项目,就依据其规模的60%—70%作为企业资格条件。不论什么行业,只要达到这个条件就合格,否则就不合格。也就是说我是一个水利水电行业的企业,只要做过60层以上的住宅楼,就有资格投标100层的住宅楼。不再用“资质”条件制定资格条件。
建议:你们以业绩条件制定资格合格的条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28.
2017-04-28 17: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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