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控制价超过可研批复金额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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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ctba.org老师的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改变中标结果要承当法律不能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因此:
1.发出中标通知后,改变中标结果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发出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经成立(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故想重新招标(不是废标——是招标人的责任造成的,因此应给中标人进行赔偿。其费用计算应考虑内容有:购买文件费用,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员的差旅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和相应利息、应补偿终止合同后合同的利润等。补偿后才可以重新招标。请你们做一个经济比较,从经济上和工期上比较。如果不重新招标时,投资不足部分(1)向上级申请增加预算: (2)向银行贷款补上不足部分。
2.从所发生的问题看,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其弊端之大!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完全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建议:重新招标不要采用最高投标限价!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5.17.
2017-05-17 2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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