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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急急急
作者:413902975
题目:急急急
MAIL:413902975@qq.com
IP地址:111.126.58.*


非依法必招项目采购公开招标,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在资质要求上瑕疵,(比如总承包可以承接,但未要求)
问:1.招标人继续引用结果是否可行(在不收到投诉的情况下),是否违反法律?
2.如判定本次招标无效,谁有权利做出判定?

  发贴时间2017-06-27 11:12:07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125.*




即使本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的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可以承接本项目施工的话,案例中情形,仍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招标无效,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判定,一旦出现了适用条件,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执行。
如果招标无效,且市场主体仍违法违规欲使合同“生效”,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政干预并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7.6.28






  发贴时间2017-06-28 07: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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