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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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然是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项目,就应是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均在承包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总承包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材料和设备、设备安装和项目施工等全部合同内容,并经过试运转以及发包人全面验收合格后,把钥匙交给发包人,就开始生产运行。如果承包项目中的设备和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就不能称为“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项目”。所以是不可以的!
如果不是“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项目中的材料和设备,但是就应承担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供货期的责任。也就是说,依据工程进度安排,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设备和材料。否则发包人要承担工期和质量的责任。因此本人建议:发包人不要采用“甲供材料和设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供材料和设备的工期和质量责任很难划分清楚的。如甲供水泥,当出现混泥土事故时,是水泥质量的问题,还是工艺问题或是砂石骨料的问题,是说不清楚的。如果承包人是一个有经验施工人,很易把责任推给发包人。所以本人认为不要贪图一些经济利益,采用甲供材料和设备为好,这样才能是所有责任都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界限是清楚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7.14.
2017-07-15 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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