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剑 题目: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独立的装修、拆除、修缮”是否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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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国库司、条法司、采购办,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编著)第28页相关内容,即“只有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独立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则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属于《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对前文的理解,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独立的装修、拆除、修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例如:租户承租的写字楼,只对其进行独立的装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无论施工合同额多少或装修面积大小,均可以不招标,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2017-07-26 09:5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