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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要求投标人澄清问题
作者:hj342921
题目:关于要求投标人澄清问题
MAIL:511825271@qq.com
IP地址:60.173.71.*


某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未看到投标人某项涉及资格审查的资料,要求投标人对该问题进行澄清说明,而投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因此,评标委员会否决了该投标。中标公示发布后,该投标人进行质疑投诉,经查发现,投标人确实按规定提交了该投标资料,只是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未发现。请问,这个情况是应认定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还是认定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被否决投标合法有效?

  发贴时间2017-08-28 16:31:24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如何纠正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错误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问题,评标委员会那么多成员都未发现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料,发出澄清通知时,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也应核实后再发,结果是都未发现。因此评标委员会的错误,要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责任。对投标人而言,不回答澄清的问题,只能说他缺少职业道德,但不能承担任何责任。他正在准备投诉你们!因此正确的处理办法是,如果不否定他的投标,其评标结果是否有变动?如果不受影响时,就不要改变评标结果或重新公示。只对他表示歉意,并退还各种费用(购买文件费和投标保证金等)和补偿他的投标经济损失。如果否定他的投标影响评标的结果时,就应重新评标,重新公示!以纠正其错误。希赶快纠正错误,如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难以处理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8.28.






  发贴时间2017-08-28 23:10:24 
 ** 贴子回复

作者:hj342921
题目:关于要求投标人澄清问题
MAIL:511825271@qq.com
IP地址:60.173.7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国家计委等令第12号)第22条:“投标人不合格,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从这个规定看,投标人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吧,出现上面本不该出现的问题,投标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吧。不能简单的说,“对投标人而言,不回答澄清的问题,只能说他缺少职业道德,但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吧






  发贴时间2017-09-04 15:30:35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纠正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错误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你所指的法律法规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存在需要澄清的问题,这些问题又影响评标工作,因此投标人必须对存在问题进行澄清,以免影响评标工作。这类性质的问题如果不予书面回答,是可以否定其投标的。现在的问题是人家有资格条件的资料,是你们错误的认为人家没有,而要求澄清。因此人家不回答澄清,有何错?错在你们!假如是这样的案例(发生过):招标文件中图纸上有一项目,但是工程量清单没有此项目,投标人无法报价,因此提出质疑。这个质疑招标人可以回答,告知在工程量清单中某项后补上,并补上工程数量;也可以不作回答,这就意味着该项目的费用推入相关费用中。在合同执行期必须按着图纸施工,而不再给予任何支付!所以招标人或投标人对于质疑或澄清是不一定都回答的。
  结论:需要澄清的问题,不是投标人的问题。所以有责任心的投标人可以回答,告知在投标文件中第几页有资格条件资料。也可以不回答。因为人家有投标人资格资料,是你们忽视掉了,错误和责任在你们。人家不回有何错误?这里有一个认识上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9.05.






  发贴时间2017-09-05 2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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