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投标函中文字明显错误是否可以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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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投标报价文字数额与数字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修改数字数额。原因是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价格已经填报,工程量清单、投标价格汇总表中汇总价,以及投标函文字和数字数额都应是一致的。但是在提交之前考虑竞争情况(其他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情况),可能将原投标价格提高或者降低,由于来不及修改工程量清单、投标价格汇总表中汇总价,因此只改正了文字投标价格。所以要以投标函文字数额为准。而其中工期没有这样的问题。所以工期明显错误应属于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一条: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范围,因此可以通过澄清补正。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澄清补正时,可以否定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9.04.
2017-09-05 10: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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