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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授权书无代理人签字评委否决所有投标合适吗
作者:qixianbo123
题目:授权书无代理人签字评委否决所有投标合适吗
MAIL:qixianbo123@163.com
IP地址:112.26.80.*


我地某工程招投标,有20余家投标单位,评审中,评委发现招标文件授权书格式中有“代理人:(签字)”字样,但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均没有代理人签字,均为打印的代理人姓名,除此之外,授权书有公章和法人签章。请问评委以授权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否决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否合适?

  发贴时间2017-10-13 09:14:12 
 ** 贴子回复

作者:vivigolo
题目:授权书无代理人签字评委否决所有投标,不妥
MAIL:12600882698@163.com
IP地址:61.163.192.*




参考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仅仅因为招标文件授权书中代理人没有签字就否决投标,不妥。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7-10-13 14:16:56 
 ** 贴子回复

作者:qixianbo123
题目:谢谢回复
MAIL:qixianbo123@163.com
IP地址:112.26.80.*




感谢





  发贴时间2017-10-16 07: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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