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宪
题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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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应当具体查明该项目总承包合同内暂估价项下的材料、设备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如是,则招标人未进行招标应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2017-11-21 15: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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