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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唐广庆教授指教“建造师受聘”
作者:泰哥
题目:请唐广庆教授指教“建造师受聘”
MAIL:2066709729@qq.com
IP地址:49.85.148.*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2008年2月26日发布的】
以上两个规定以哪个为准?
现有单位投诉项目经理在两个单位缴有保险,但是该项目经理只在一个单位执业,请问该单位的投诉是否成立?
2017-11-21 10:28:53
**
贴子回复
:
作者:
唐广庆
题目:
关于建造师受聘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你点我的名,但对不起。本人是水利水电领域的工程师,对建筑业不熟悉,无法解释你提出的问题。请谅!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1.22.
2017-11-23 00:32:16
**
贴子回复
:
作者:
泰哥
题目:
谢谢唐教授
MAIL:2066709729@qq.com
IP地址:49.85.146.*
谢谢唐教授!
2017-11-23 13:11:41
**
贴子回复
:
作者:
安徽老徐
题目:
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61.151.178.*
这两份文件,均属于住建部的部门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同一部门颁布的规章,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以后期颁发的部门规章为准。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投诉成立,也不能因此决定、裁定或判定合同无效,原因是合同成立的效力,只能是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的是“管理性条款”,不是“效力性条款”。
若邀约之邀请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招商广告等),对此做出了特别的合同生效条件,可以从其约定,体现尊重合同主体之间“协商一致和合意”。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7-11-25 08: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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