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4591490 题目:如何理解江苏《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
MAIL:3050830@qq.com IP地址:36.149.166.*
|
|
其中
二、突出重点,放管结合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受项目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如国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项目,房地产项目等),发包人有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发包人可以将项目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上述企业。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
如某自来水公司系国有企业,现需要新建一座10万吨水厂,使用自有资金,其有一子公司可以满足施工要求,请问是否使用(三)?是否可以直接发包给子公司?
2017-11-27 21:5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