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合同实施期设计重大变更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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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况,其一,设计变更中涉及初步设计范围,如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的形式等,属于重大变更。这是因为改变了设计方面的投标报价条件;其二,设计变更中涉及设计施工图范围,如工程项目中某子项目取消或增加、工程某子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工程子项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等属于合同工程一般变更。变更的性质属于合同法范围,是允许变更的。
不知你提出的是属于那个范围?如你提到:“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重大调整”时,我认为属于后者,因此我按后者的设计变更,谈谈我的看法如下:
一般性设计变更是经常放发生的,也是正常的。其变更原则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按你们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处理就是了。因不知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我就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5.变更的规定,具体处理。
1.如果属于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的工程量的变化时,一般情况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单价乘积结算。如果工程量变化太大时,在不增加施工设备时,因施工设备的充分发挥,其单价可以适当降低或者不降。如果增加的工程量,现有设备不足,需增加时,则应将单价适当提高一些。
2.除工程量以外的设计变更估价原则,是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1)首先按期工程量清单中相类似的或适用的子项单价进行结算;(2)如果无相类似或适用的子项,由监理工程师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或依据概预算定额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计算水平确定新的单价,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结算。(3)如果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暂按其结算。(4)将不一致的意见,将其问题提交给争议评审组(如果已成立)。争议评审组的意见合同双方无异议时,以暂定价格多退少补。如果合同双方仍无法取得一致时,按合同规定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投诉裁决,这个裁决最终裁决执行,否则强制执行。
3.上述变更涉及到项目工期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按协商结果确定新的工期。如果提前工期,承包人要增加施工设备和人员等,进行抢工,故需增加抢工费。如果延期则应补偿物价的变化。
4.属于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也应以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尽量不要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做法,发包人损失太大。由于属于发包人的原因终止合同,所以应按违约处理。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2违约22.3发包人违约。其估价原则是:支付(1)合同终止前所完成工作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支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人员的费用;(5)由于终止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包括利润损失);(6)按合同规定在终止合同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结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无此规定。可以参照《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处理。同意你们的意见,无论如何也不要采用终止合同手段处理,这会造成巨大资金损失。当然设计变更也要增加费用的支付,但是与终止合同相比较要少许多费用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12.08.
2017-12-09 01: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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