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vhanyang 题目: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简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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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简介(二) 作者:吕汉阳
转载自《中国政府采购》
中央层面
财政部作为中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从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具体职能由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执行。由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的需要,近期政府采购管理处拆分为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和政府采购管理二处,二处负责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及其他政府采购国际开放相关工作,一处负责国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使。
中国的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属事业法人;一类是由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法人。《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根据规定,200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国务院系统政府集中采购事务。随后,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政府采购中心陆续成立,分别负责中共中央直属单位和人大直属单位的集中采购事务。这样,中央层面一共有三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有些部委还成立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成立了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31号),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也就是对其他部委已经认定的工程招标和国际招标代理资格进行简单确认,经财政部确认后,该机构即可从事相应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财政部的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其中,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而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至2008年4月2日,财政部审批了447家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了412家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这样,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强制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形成一个竞争市场,由采购人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来组织实施。根据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于是,各代理机构通过各自的专业咨询与服务,通过公平竞争赢得项目代理权。
2008-11-18 14:1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