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无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否代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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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是正确的措施,而且投标人资质早晚也要取消。用资质作为资格是否合格本就不是一个正确的做法。但是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时还是应有资格条件的要求。资格条件用什么标准确定呢?本人认为应用业绩条件。即你过去是否做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项目规格与数量。比如招标人准备建一座100层住宅楼,投标人的条件确定做过60层(或者70层)以上的住宅楼就合格。同样你做过60层(或者70层)以上住宅楼的招标代理就合格。所以不是没有资格要求,用业绩做为资格条件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7.01.03.
2018-01-04 1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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