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如何正确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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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均规定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防投标人放弃投标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是指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放弃投标后,失掉了获得经济的投标)。所以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结束招标时,再由招标人退还。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或退还。如果招标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或退还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正式书面文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但是未有委托时只能由招标人收取或退还。因为这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建议一般情况下不要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为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或退还,一旦出现争端时,投标人或中标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无权收取保证金。这就使得招标人处于被动局面,将影响招标人的权益。
建议:招标人为维护自己权益,应由自己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所以收取或退还时无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就是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1.26.
2018-01-27 0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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