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gl
题目:民营房地产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是否必须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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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3号令的规定,商品住宅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应当招标。3号令第10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各省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时候,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实际上商品住宅这种项目招标可能大多数也是走走程序,有的省规定私人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不需招标,这与3号令的规定是冲突的。当然3号令这条规定本身也有问题,法律法规已经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了,就不应当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能当时考虑的是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是否招标,还得看你省是否有特殊规定。3号令正在修改,可能会规定这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招标。也可能会删除第10条。个人意见,供参考。
2018-02-12 0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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