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已确定中标人但未签订合同时出现重大变更该如何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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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但是应避免重新招标。因为已经确定中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合同签订是指合同生效)。在这样的情况下重新招标,就意味着原招标已经终止,并改变中标结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济赔偿除投标相关费用外,还应包括编制投标文件费、投标工作的差旅费,以及终止合同时的损失(动员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和利润等费用)。所以上述赔偿费用是一笔很大数额,重新招标要慎重!如果不重新招标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1.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进行部分子项目取消和工程量减少后,适当提高各子项目单价(人工和施工机械效率降低)。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就先按原工程规模签合同。
2.待合同执行期,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也是适当提高各子项目的单价。不知你们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如没有规定,建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或2012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变更原则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3.12.
2018-03-13 0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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