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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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问题时,应提请招标人处理。如果招标人不予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是无权否决招标文件(因投标人是依据招标文件的条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和否定投标,以及拒绝评标的。如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规定,严重影响评标结果时,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去处理。其他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前谈判时改正处理,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变更处理。如果因招标文件有重大漏洞和矛盾,而重新招标时,将使得招标人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和项目延误。所以只能带着这些瑕疵继续招标(评标)过程。漏洞通过谈判或者变更解决;矛盾可由投标人提出质疑或者选择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选择矛盾的一面,放弃另一面也是有效投标),因此不能因此否定投标人的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3.27.
2018-03-28 07: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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