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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非法定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选择问题
作者:ledzep
题目:非法定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选择问题
MAIL:490195749@qq.com
IP地址:221.219.233.*


老师好:

对于非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拟采取自行招标的组织形式:
1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是否必须从国家法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
2 项目单位能否自行建立评标专家库?从自建的专家库选取评标专家?

谢谢老师!

  发贴时间2018-05-06 13:11:07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选定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该条规定,其专家选择可以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定。但是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一视同仁!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5.06.






  发贴时间2018-05-07 03:32:56 
 ** 贴子回复

作者:ledzep
题目:继续请教唐老师
MAIL:490195749@qq.com
IP地址:221.223.194.*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解惑!在论坛内看到诸多唐老师给大家的解答,深感唐老师见解精辟准确,使学生有豁然开朗。作为后学晚辈深表感激感谢之情!

对于评标委员会专家选取方面,学生存在如下疑问:

1.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是否必须按照法定资格遵守? 
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按此,不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自行招标,无权建立企业自身的评标专家库?



我单位为央企下属事业单位,法定招标项目拟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一些较大额度的非法定招标项目拟采取自愿自行招标。对于非法定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还有几处不明了的地方请老师解惑:

3.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定招标项目可以不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那可以在什么样的媒介发布呢,我单位互联网上的单位主页可以发布非法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吗?

4. 非法定招标项目的邀请招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能否对供应商进行综合实力、技术、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相关业绩等方面的供应商现场考察?

5. 非法定招标项目,可否不进行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的公示?

6.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而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仅提到中标候选人公示,未提到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如何理解?


拜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8-05-13 18:57:17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选定等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是本人年事已高,又长期不在一线工作,对近期国家和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无法收集和了解到,因此本人只能依据过去的法律法规,谈及问题。所以已经无法准确回答有关问题,也经常出现错误解答。所以应注意!下面针对你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执行。而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可以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也可以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定。
  2.依据上一条答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从法律法规规定专家库中选取。企业自身是不能建立专家库的。但是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企业自身)也是可以有自己的专家组(不称其专家库),这也是为便于评标工作建立的,是不违法的!对于企业也是极其重要的!
  3.对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也应发布招标公告,但招标人是可以自由选择发布的渠道。也就是说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定媒介发布,也可以在企业互联网上发布。但是因为企业本身互联网覆盖面较窄,投标人不能迅速、方便地获取招标信息,会影响投标人的数量,也即影响竞争。要考虑这个因素对招标投标的影响。
  4.邀请招标的被邀请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业绩),对于招标人是应该有所了解的。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两个渠道了解:其一,通过已经形成的市场,多次招标的了解,已经知道其资格是符合的,因而去邀请;其二,对邀请的知名企业,但是不了解其资格状况,而通过现场去考察也是可以的。当然事先了解的有错,或者不够,或者未去考察,也不要紧。因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中对资格条件(资质和业绩)均有详细说明。所以被邀请投标人,看到投标邀请书后,会依据此资格条件评估自己是否合格,合格才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评估自己资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就不再买招标文件了。从这一点考虑,被邀请到投标人一定要多于3 家(一般7家左右)。
  5.七部委30号令、27号令,以及《实施条例》都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也就是说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公示,也可以不用公示。而且都不是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3天后,在无异议的条件下,由招标人依据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
  6.本人手上无10号令。《招标投标法》中未提到中标候选人公示的问题。正如你说的:七部委文件和《实施条例》均未提及中标结果公示。因此你说的10号令信息中有“评标结果公示”与上述文件有矛盾。我认为应执行《实施条例》和七部委文件的规定,不要执行10号令。也无需公示中标结果!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5.15.






  发贴时间2018-05-16 06:17:44 
 ** 贴子回复

作者:ledzep
题目:感谢!
MAIL:490195749@qq.com
IP地址:125.41.233.*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解惑!





  发贴时间2018-05-16 14: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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