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工作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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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的问题看法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或者招标人授权由招标代理机构派出招标人代表)不是从工作人员抽取,而是直接由招标人的负责人确定或者负责人参加,并且对其无任何资格要求。之所以如此,这体现招标人在招标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他是招标项目的退出者、所有者、集资者,也称其为业主)。
2.招标人或者招标采购单位如组织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的若干工作人员共同阅读分析比较投标文件响应程度优劣情况,这是招标单位的必须和正常工作。这项工作一般是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小组(有的单位称为清标工作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精读、统计、归纳、对比和分析、提出需澄清的有关问题等(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是不可能、也无充足时间精读一遍)。工作小组的这些工作只作为评标委员会参考。上述工作虽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这样做是必须和不违法的!
3.请注意,评标工作组所做的工作不是只给招标人的评标代表,而是供给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而且是仅供参考,是否采用评标委员会确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定是否采用)。但是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倾向性意见是可以通过招标人代表带到评标委员会中,这个倾向性意见也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所以无论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还是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以及招标人最后确定中标人时,都应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5.22.
2018-05-22 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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