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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评标相关法规条文如何正确理解
作者:宝山
题目:关于评标相关法规条文如何正确理解
MAIL:yongledadian@yeah.net
IP地址:223.167.68.*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指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可见,招标人代表应当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因此,招标人代表应在评标委员会评标之前,事先知晓招标人的意见,方能在评标委员会上充分表达,则是应有之意。
    但是,作为下位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则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人代表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上述法律法规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的困惑:
    1、如按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述,为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评标之前,事先征询招标人的意见,这一行为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存在矛盾冲突?以法律,还是条例规章为准?
    2、如按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述,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存在矛盾冲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提出的评审意见,应是招标人的意见,还是应以不得征询招标人的意见为前提,仅限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提出完全独立于招标人意见之外的、纯属其本人观点的个人意见?
    上述不解之处,盼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帮助解答释疑,谢谢!

  发贴时间2018-06-05 22:41:07 
 ** 贴子回复

作者:平凡的世界
题目:答复
MAIL:312701565@qq.com
IP地址:61.133.196.*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应该是招标人代表就当次招标项目的情况向评标委员会做出具体说明,应为评标委员会是个临时组建的临时机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又是随机抽取的,评标时间又很紧张,部分专家不一定能够透彻了解所评标项目的详细情况。所以有必要需要招标人代表对招标项目做部分说明,说明的内容应该是不能包含对投标人的倾向性意见的,否则,就违反了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贴时间2018-06-07 16: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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