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ntao717 题目: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编制合理时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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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最近碰到一个国有银行采购的项目,项目金额二十万元,没有达到招标规模标准。该项目在业主内部申请批复为“邀请招标”的形式,由于时间紧,业主希望发出邀请函7天就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因为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就应该适用于招标投标法,那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规定,邀请招标也应该是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二十日才可以开标评标。但是业主认为他们这个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就不受二十日的限制。但招标代理认为只要是采用招标形式组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要么就不要采用招标形式,采用非招标形式,就可以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想请问老师,这个先后关系要怎么理解,是采用招标(公开或邀请)形式就应该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吗?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是否就是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招项目如果采用招标形式,该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呢?
2018-06-11 1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