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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编制合理时间”的理解
作者:tantao717
题目: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编制合理时间”的理解
MAIL:158316975@qq.com
IP地址:182.245.93.*


老师,您好。最近碰到一个国有银行采购的项目,项目金额二十万元,没有达到招标规模标准。该项目在业主内部申请批复为“邀请招标”的形式,由于时间紧,业主希望发出邀请函7天就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因为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就应该适用于招标投标法,那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规定,邀请招标也应该是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二十日才可以开标评标。但是业主认为他们这个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就不受二十日的限制。但招标代理认为只要是采用招标形式组织的,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要么就不要采用招标形式,采用非招标形式,就可以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想请问老师,这个先后关系要怎么理解,是采用招标(公开或邀请)形式就应该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吗?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是否就是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招项目如果采用招标形式,该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呢?

  发贴时间2018-06-11 11:09:27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83.160.212.*




    建议网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仔细地看一下,该法律的一些条款,是专门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而有一些条款是针对所有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的。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确可以不受二十日的时间限制,但需要给潜在投标人充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的,的确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不受其中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条款的限制。
    另外,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8年6月11日






  发贴时间2018-06-11 1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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