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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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所述的问题,在招标项目评标时经常会遇到。
本案例既然是招标代理服务的入库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的地方市场管理和准入模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此暂且不论),相关业绩,当然应当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且我理解:这个委托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应是单个立项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国家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方式中,还没见过一个单项项目分成几次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至于项目被分成若干个标段实施,是业主考虑工期、管理等方面的需要,是承发包合同管理和发包策划中的问题,不能因此被理解为对等数量的项目。
其二,若因招标文件未能描述清楚,按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当条款出现矛盾或解释不清晰时,应当按照“不利于格式文本提供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和解释”。
为此,国家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21日颁发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就很好地贯彻了上述精神。该《细则》第23条规定: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若所谓的“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招标文件”,的确存在我估计的瑕疵,你可提出上述申诉理由。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8-06-17 20: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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