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总承包项目中分包项目的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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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非主体部分和非关键性工作是可以分包的。无论是施工招标项目或是总承包项目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是不能进行分包的。在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5变更15.6暂估价(A)15.6.1款规定:“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也就是说在招标时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某些专业工程项目列入暂估价项目中,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非暂估价中主体部分项目和关键性工作是不能通过招标进行分包的!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实施。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8.07.07.
2018-07-08 04: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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