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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毛博士赐教,也欢迎其他专家赐教。
作者:tigergo0669
题目:请毛博士赐教,也欢迎其他专家赐教。
MAIL:tigergo0669@163.com
IP地址:220.114.48.*


毛博士好,我是12月27日在重庆参加招投标监督管理培训班的学员,特向老师咨询

案例:业主甲公司委托招标机构乙进行工程招标,有ABCD四公司前来投标,开标结果是A、300万元 B、310万元 C、311万元 D、312万元,招标机构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委在评标时没有发现投标人的违规情况,在招标公司拟公示A公司为中标人之前,甲公司审计人员发现AB公司的标书内容错误相同,涉嫌围标,鉴于工期紧张,甲公司未向招标机构反映AB围标的问题,而是私下与ABCD四公司谈判,A、B公司害怕被主管部门处罚便同意退出,C公司虽不同意甲公司提出的按A司报价300万元签订合同,也未对D公司按A司报价300万元取得中标资格提出异议,最后D公司与甲公司按300万元的报价签订施工合同。

1、请对以上招标活动作点评
2、请问甲公司的招标监督人员在参与上述招投标活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该做废标处理?根据低价中标的原则可否默认A司中标呢?
3、招标机构组织的评委未发现AB的围标问题,是否该承担责任?

另请问毛老师,培训课件中的案例讨论题哪里有答案可参考呢?  tigergo0669@163.com

  发贴时间2008-12-28 17: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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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一点看法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简单说几点个人意见。
  1、投标单位太少了,应降低资质审查门槛,7家以上为宜,这样能有效防止围标;
  2、业主应采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来弥补自己损失,D公司应按312万投标价签订合同。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大学 2008-12-30






  发贴时间2008-12-30 08:43:23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我对你们招标活动的点评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42.*




  按我的理解对你们的招标点评如下:
  1、评标专家失职(能力较差以后不再聘请就是了),未发现A、B两家围标违规,招标人有此权利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这两家公司害怕受到处罚,而主动提出退出投标,招标人有权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以弥补选择其他中标人所带来的损失。也应当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依法查处。
  2、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授予合同的条件,从C、D公司中确定中标人。如果剩余的两家投标报价很高,招标人无法接受时,通过评标委员会废除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失职未评出上述问题,招标人也有权废除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
  3、如果你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定中标人时,应选择C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优先选择C公司为中标人,其签订合同时的签约价为311万元,而不得要求按签约的合同价为300万元;你们把标给D公司并按300万元签约,这种做法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配套性文件的。这些文件规定:(1)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2)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上述问题,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督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行为。忠告招标人不允许让C或D公司按300万元签订合同。应首先将标授予C公司,并按311万元签订合同;如果C公司放弃投标或中标、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发生了不可抗力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才可以与D公司签订合同,并按312万元签约。不得要求D公司降价按300万元签约。
  结论:你们的招标基本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12.30.






  发贴时间2008-12-30 11:36:05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补充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49.*




开了两天会,刚看到帖子。
   我同意贾革续和唐广庆两位专家的意见。补充两点意见如下:(1)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违规问题,个人认为要视后面审计人员发现的证据为准,是否仅依据书面材料就可以判定,如果是,则评标委员会存在失职问题;如果不是,是事后核实的,那就不能认为评标委员会存在过错。但无论哪种情况,招标人均需要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A、B的投标行为,进而纠正评标报告的结论;(2)招标人私下与C公司谈判,并确定其中标价为300万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签订的合同无效。
    作为业主单位的监督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仅是代表招标人监督评标过程,不属于行政监督,当然也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问题,不能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
   评标过程中是否废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没有权利废除投标。案例中问:根据低价中标的原则可否默认A司中标?回答是不可以,因为已经判定A、B串标了,同时A、B也存认了串标行为,其投标行为违法。
   该项目招标机构组织的评委未发现AB的围标问题,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评标行为依法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以上意见供参考。lfm(毛林繁)






  发贴时间2008-12-30 16:14:51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谢谢各位专家的答复,知道以后在监督中的正确做法了
MAIL:guest
IP地址:220.114.48.*




谢谢各位专家的答复,知道以后在监督中的正确做法了





  发贴时间2008-12-30 22: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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