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设计单位投施工项目的标时那个阶段否定其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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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的工作应是在招标人的领导下,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做具体组织工作。因此招标工作所有问题招标人有权做出任何决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授权范围之内有权对招标工作作出决定。而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只负责评标(也是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依据上述原则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前提是资格后审的施工项目招标),看法如下: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招标项目前期工作的设计单位是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
1.作为主要负责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明知某设计单位来购买招标文件,确不能否定其投标而向他出售招标文件。既造成该设计单位的浪费,也给招标工作带来不少麻烦。如果未发现该问题,则如下:
2.由于未发现,该设计单位买了招标文件,必然就要编制投标文件这就造成了更大的浪费。这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都有权拒绝其投标。如果也未发现,则如下:
3.在开标前或开标过程招标人货招标代理机构都有权否定其投标,不拆封该单位的投标文件,并让其退场。如果也未发现,则如下:
4.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初步评标,对其投标资格后审时,否定其投标。
结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的任何阶段都有权否定该设计单位投标。只有未发现时,才能在初步评标阶段,通过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否定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07.09.
2018-07-10 0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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