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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处理投诉有关法律依据
作者:ruanjg
题目:请教处理投诉有关法律依据
MAIL:ruanjg315@163.com
IP地址:218.95.66.*


业主采购一个公车定点维修的服务项目,开标、公示、成交通知书等流程都已走完。在项目开标一个月之后,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一个企业投诉其中一个中标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调查确认,被投诉的那家企业属于伪造资质证书骗取中标的。
我想请教的是:
1、如果已和该骗取中标企业签订了成交合同,是否可以取消?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解除了与该骗取中标企业的成交合同,是否必须或者允许或都不得与排名在未中标企业最前的该举报企业签订成交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贴时间2018-07-17 08:11:16 
 ** 贴子回复

作者:wanghaifa
题目:财政部令第94号
MAIL:sdqxzb666@163.com
IP地址:122.4.247.*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贴时间2019-02-15 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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