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在项目合同履行阶段联合体破产或取消资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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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徐老师的意见,并补充如下:
联合体有两种性质,其一是同专业联合体,其二是不同专业联合体(属强强联合体)。所以在合同履行阶段有一方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时,如果属于同一专业联合体,应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即所谓的承担连带责任——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一条三款之规定)。如果破产方或取消资质方属于责任方(或合同的牵头人),应由剩余成员按股份大小重新确定责任方;如果属于不同专业联合体,某一专业承包人破产或者取消资质时,就使得剩余成员无法完成所缺专业任务,因此应以联合体违约终止合同(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后,工程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2.08.
2018-12-09 0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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