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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联合体中标后,若其中一方破产了,该如何处理?
作者:Trevor0904
题目:联合体中标后,若其中一方破产了,该如何处理?
MAIL:13631418862@139.com
IP地址:157.122.52.*


若某一招标项目,中标人是由联合体形式中标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联合体一方破产了,该怎么办?或者联合体一方因为某个资质被取消了,不具备承接该项目时,又应该如何处理?

  发贴时间2018-12-06 15:03:50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61.129.7.*




联合体中标后,因为联合体发生了变化,招标人认为该改变可能造成中标人不能履约的,可以委托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对该联合体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资格要求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按序由其他中标候选人获得中标资格,也可重新招标。
       可重新招标的情况,可以参照国家发改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原则,但诸如“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对招标人不利”的理由或依据应充分。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8-12-08 19:05:35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在项目合同履行阶段联合体破产或取消资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赞成徐老师的意见,并补充如下:
  联合体有两种性质,其一是同专业联合体,其二是不同专业联合体(属强强联合体)。所以在合同履行阶段有一方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时,如果属于同一专业联合体,应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即所谓的承担连带责任——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一条三款之规定)。如果破产方或取消资质方属于责任方(或合同的牵头人),应由剩余成员按股份大小重新确定责任方;如果属于不同专业联合体,某一专业承包人破产或者取消资质时,就使得剩余成员无法完成所缺专业任务,因此应以联合体违约终止合同(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后,工程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2.08.






  发贴时间2018-12-09 0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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