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
|
首先说明,由于本人离开招标投标工作一线时间较长,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都见不到了,所以监管部出相继出台规范和投标人MAC码也就不清楚。只能依据《招标投标法》与七部委规定谈这个问题。如遇上述文件有矛盾在提出异议并交流。
1.依据法律法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有二:其一,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时,可以不退换其投标保证金。”;其二,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之后放弃中标项目、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除上述条件外,再无其他条件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而法律法规均规定串通投标时属于违法,依法进行罚款处理。而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能理解为罚款。扣留的投标保证金用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而罚款进入国库。
2.法律法规均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因此除招标人授权外不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代收。如果代收时很易出现争议。就如现在你们发生的,串通投标只能罚款,不能不退换其投标保证金。依法由招标人认定退不退还,不是监管部门或共同认定。违法和罚款是由监管部门认定处理。
3.政府采购如何处理投标保证金与违法罚款本人不熟悉,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8.12.28.
2018-12-29 00:4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