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提前开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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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前提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提前是可以的,但也应特别慎重。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不得少于”,就是给投标人一个充裕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的质量。对于小批量的设备和材料采购“20多天”可能就够了,但是大批量的设备和材料采购“20天或20多天”就不够了,特别是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20多天”就远远不够了。本人经历过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都在2个月至6个月。另外,比如招标文件原规定“60天”,现改为“50天”时,很易打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工作,使之改变编制计划和程序,为加很快进度会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建议尽量不要提前开标时间。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9.03.12.
2019-03-13 0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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