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招标人对投标人业绩要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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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依据上述规定,我认为:
1.合格的投标人除资质条件外,也必须有相应的业绩。也即过去完成过招标项目相类似的项目。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有能力和有经验承包人和制造商,以达到招标人在投资得到控制情况下,按期获得合格的项目。所以业绩要求较资质要求更为重要。因此招标人要求有烟草行业设计业绩时必须地,合理地。这不是不合理条件限制。
2.如果除要求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得到过什么证书或者地方什么奖励时,这些才是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违反招标投标法。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2.14.
2009-02-14 11: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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