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管理设施和交通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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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建设项目,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车辆和住宿服务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无任何具体指明。如果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管理设施(办公室、宿舍)以及交通条件等,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具体项目、规格、标准和数量,以便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并为合同的一份作为中标人实施的依据。如果招标文件未列出上述项目时,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双方协商,使之增加合同内容和合同价格;如果在谈判时只要求中标人无偿提供这些项目时,中标人是可以拒绝的。这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结论:招标文件有的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按合同要求实施;如要求新增项目,只要招标人给予补偿也可以接受实施;如果无偿要求实施新增项目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中标人可以拒绝。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9.08.08.
2019-08-09 05: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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