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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为其提供车辆和住宿服务有法律依据支撑吗? 是什么怎
作者:YANG831115
题目: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为其提供车辆和住宿服务有法律依据支撑吗? 是什么怎
MAIL:103507591@qq.com
IP地址:125.69.250.*


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为其提供车辆和住宿服务有法律依据支撑吗?若有的话,是怎么规定的呢?谢谢大家。

  发贴时间2019-07-18 14:04:57 
 **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管理设施和交通条件的问题
MAIL:tangguangqing@vip.sina.com
IP地址:76.201.3.*




  无论什么建设项目,中标人为招标人提供车辆和住宿服务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无任何具体指明。如果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管理设施(办公室、宿舍)以及交通条件等,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具体项目、规格、标准和数量,以便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并为合同的一份作为中标人实施的依据。如果招标文件未列出上述项目时,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双方协商,使之增加合同内容和合同价格;如果在谈判时只要求中标人无偿提供这些项目时,中标人是可以拒绝的。这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结论:招标文件有的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按合同要求实施;如要求新增项目,只要招标人给予补偿也可以接受实施;如果无偿要求实施新增项目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中标人可以拒绝。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达拉斯2019.08.08.






  发贴时间2019-08-09 05: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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